律师点评:
A混凝土公司诉B建筑公司、C科贸公司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
本案看点:
A混凝土公司与C科贸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,并履行了供应混凝土义务。B建筑公司是此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。C科贸公司迟迟不能付清混凝土货款,C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《承诺书》对于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。B建筑公司向A混凝土公司付过款,且A混凝土公司向B建筑公司开过发票。现在C科贸公司找不到人了,A混凝土公司能问B建筑公司要货款吗?
法院驳回了A混凝土公司对于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,判决C科贸公司向A混凝土公司还款。
合同具有相对性,A混凝土公司与C科贸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,就应该向C科贸公司主张货款,虽然明明知道项目的总包方B公司掌握着工程款,A混凝土公司也没有权利直接向B公司主张货款。
假如在起诉之前,B建筑公司有过代C科贸公司还款的明确的意思表示,比如有协议或承诺书;或者C科贸公司与A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具有B建筑公司的授权,那么案件的结果将是另一个样子。
点评律师介绍:
李丽,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,混凝土行业专业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