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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凝土企业管理

包工头可否以个人名义起诉建筑公司?

时间:2014/1/22 9:18:21 来源:中华建筑报 点击次数:7095

包工头可否以个人名义起诉建筑公司?
包工头起诉建筑公司

  法律咨询:

  我是一名包工头,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企业“内部承包合同”,我在合同里是承包人,对建设方称我是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。现在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与建设方结算大部分工程款,但该建筑企业没有按照内部承包合同与我结算,我认为我的权利已受到侵害。请问,我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?

  律师答疑:

 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,你的身份是包工头,虽然对建设方称自己是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,但是这样做是为了掩盖挂靠或工程转包的事实,你跟建筑企业没有劳动关系,你不是建筑企业的职工,你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定性为转包或挂靠。既然工程已验收合格,建筑企业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,参照合同约定跟你结算工程价款。

  本案中,你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,要求支付工程款。你能否将业主也列为共同被告,要看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。如果该合同有效,就不能列业主为被告;如果该合同无效,就可以列业主为被告,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,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
 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,你要多收集一些证据证明你是实际施工人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,证明你是实际施工人是你的责任,施工企业会抓住这一点进行抗辩。本案中你的诉请能否受到法院的支持,关键要看你是否属于“实际施工人”。建筑企业会强调项目经理是单位职工,与公司之间是内部关系,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派往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,属于其自身应尽的职务义务;公司将项目交由项目经理组织施工,并非基于转包、分包关系,而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。故项目经理并非独立于公司之外,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并非适合的诉讼主体。我想这可能成为建筑企业对抗你诉讼请求的有力角度。所以,除了“内部承包合同”外,还可以收集很多证据证明你不是建筑企业的员工,比如,购买材料的发票,银行进账单,用工证据等等。

  (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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